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具体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依据参保人员申领时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随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而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地将根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确定。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无需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其重新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则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为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办法明确,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必须持有由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时,省级人社部门将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对于经复查鉴定不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人员,将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资金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人社部门将责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了1642万人。根据相关部署,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和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调整至63周岁、58周岁和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