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依据参保人员的申领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地依据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确定。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参保人员无需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其重新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则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为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办法规定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必须持有由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时,省级人社部门将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对于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人员,将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资金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人社部门将责令其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46044万人,相比上年末增加了1642万人。按照相关规划,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调整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