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故宫博物院曾与四川某酒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监制合同,对该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然而,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经故宫博物院同意,仍继续以“故宫博物院监制”的名义生产销售“故宫液”酒,并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北京某商贸公司自2017年起与该公司合作,在京东、天猫等平台开设专卖店,销售“故宫液”酒,同样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故宫博物院认为,四川某酒业公司和北京某商贸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四川某酒业公司赔偿故宫博物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万元,北京某商贸公司赔偿30.5万元。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指出,“故宫”字号在中国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尽管四川某酒业公司提交了与故宫博物院签订的监制合同等证据,但这些证据无法证明监制合同到期后,故宫博物院同意对涉案“故宫液”酒进行监制,并允许其继续使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进行商业宣传。
北京高院表示,本案是涉及损害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字号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了博物院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有权对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其字号的行为提起诉讼。这一判决维护了知名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具有积极作用。